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工作,保证课表的严肃性,严格调停课的审批程序,确保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和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课表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活动的实施安排表,是系部和教务处为落实教学任务、科学利用教学资源而安排的,因此,课表一经排定,各教学单位及任课教师要严格执行,原则上不作调整。课表以教务处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上发布的最终版本为准。
第二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,课表自下达之日起,至开学第一周结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允许调课;如确因安排不当需要优化调整的,第二周可由系(部)教学秘书统一到教务处办理调整手续。
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开设的所有课程。
第二章 调停课的条件
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按规定办理调课审批手续:
(1)因课程内容、教室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特殊原因,需要改变授课时间、地点或教师的。
(2)因教师身体状况不能上课或直系亲属发生突发事件的。
(3)教师参加不得缺席的集体活动、重要会议或学校安排的外出进修、调研和学习的。
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按规定办理停课审批手续:
(1)经批准调整后不再开设的课程。
(2)教学任务基本完成,学校另行安排有重大活动或工作的。
第三章 办理程序
第六条 任课教师确需调停课时,由申请人填写《调停课申请审批表》。申请人在提交调停课审批表时,必须写清楚拟调停课时间、地点、原因,并与学生所在系(部)协调好补课的时间和地点。经系(部)教学秘书核对后报系(部)主任审核,如审核通过,由教学秘书上报教务处和主管院长审批。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交任课教师所在系(部)及教务处留存。
第七条 经审批同意后,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秘书应当及时将调停课情况通知到相关学生。
第八条 当发生紧急情况确实来不及办理手续时,任课教师应及时告知所在系(部)主任或教学秘书,代办调停课手续。
第九条 任课教师因事、病假调课,应先请假,请假申请中须说明对课程的影响情况,批假后再办理调、停课手续。任课教师因病调课须附上医院出具的证明,因事调课须附系(部)或学校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事假证明。
调停课应持《调课申请审批表》办理,不受理电话、短信、邮件等方式的调、停课申请。
第十条 各系(部)要统筹安排,提前计划,教师在任课期间,原则上不安排出差。确因工作需要外出需要调、停课的,任课教师应最少提前2天凭学校批准外出的手续办理调、停课。
第十一条 凡因节假日、校运会、临时组织的全校性的大型活动等需要教师统一调、停课的,由教务处协调安排,按教务处的通知执行。各院(系)部承办全院性活动确需调、停课的,由承担部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和安排。
第十二条 各系(部)内部召开会议、组织集体活动不得影响正常教学,如确需调、停课,由相关处室和系(部)事先报教务处审核,主管院长批准。
第四章 调停课原则
第十三条 为保证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,任课教师申请停课3天以上的,系(部)部应优先安排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课经验丰富的教师代课,教务处将进行抽查。无法代课的由任课教师在《调停课申请审批表》中提出调、补课方案,送交教务处审批。任课教师一学期内因病事假、因公出差等客观原因累计调停课达到四分之一课程总学时的、停课达两周以上(含两周)且调补课方案严重违反教学规律的、无法落实调补课方案的,系(部)必须调换任课教师。
第十四条 系(部)应严格控制调、停课次数,每学期调、停课学时控制在系(部)学期总学时(不含全校统一的调、停课)的1%之内,超过规定的将适当扣减当年度考核分数,系(部)负责人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;每学期教师因私调停课不得超过2次,累计同一门课程不得超过12学时,教师调停课情况应纳入系部教师考核体系。任课教师因私调课超过规定次数,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,并不得参加当年度的优秀教师的评选。一学期因私调停课次数达5次及以上者下学期不再安排授课任务。
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未经所在系(部)和教务处批准,擅自缺课、调课、代课、停课及补课,或者更改上课教室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,按教学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教务处
2014年3月24日